条款清单解析: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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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清单解析的核心结论是:私募股权融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并不是"签了就算数的合同"。保密、排他性、费用承担、争议解决等条款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估值、投资金额、董事会席位、优先清算权、回购权等商业条款多属意向性约定,必须在正式投资协议中重新确认。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反复提示:真正决定"钱能不能拿回来"的,往往不是清单里写了什么,而是私募股权融资文件怎么写、程序怎么走。

在深圳南山、前海等创投聚集区,创业者拿着一份两三页的条款清单来问"这个能不能签"的情形非常普遍。问题在于,多数纠纷的种子,恰恰是在这几页纸里埋下的。

条款清单解析:三个最常见的反例

反例一:把回购条款当成"存折"。清单里写着"年化10%回购",创始人以为板上钉钉。但回购能否兑现,取决于正式协议是否约定了可执行的履行路径、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是否完成减资程序。

反例二:保密条款没写存续期。清单里只写"双方应对本次交易保密",没有约定终止后存续几年,也没有明确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的范围,泄密后维权举证极难。

反例三:排他期过了还在"谈"。排他期一过,投资人可以同时接触其他项目,而创始人往往以为自己仍被"锁定",错过了融资窗口。

法条原文:约束力"分层"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立法背景:为什么法律要区分"意向"与"合同"

投融资谈判周期长、变量多,法律并不鼓励把每一次商业磋商都固化成果。因此《民法典》以要约、承诺为核心构建合同成立规则,允许当事人把不具约束力的商业条款与具约束力的程序条款放在同一份文件中。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情形,正是为了回应回购型对赌的现实需求。

条文释义:哪些条款天然有约束力

  • 有约束力:保密、排他性、费用承担、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意向金或保证金条款。这类条款通常被明确写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 无约束力:估值与投资金额、董事会席位、优先清算权、反稀释、领售权、回购触发条件等,一般约定"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 中间地带:清单中约定的诚信谈判义务,虽难直接强制履行,但可能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

适用场景:对赌回购与优先清算权的司法审查重点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五条的思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若无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不因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而认定其无效;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条款"有效"不等于"能执行"。

在深圳的私募股权融资实务中,投融资双方常忽略"履行路径"的设计:回购资金从哪来、是否需股东会决议、是否同步启动减资。参考阅读:私募股权融资文件流程中的条款设计要点。

注意事项:从清单到正式文件的六个动作

  • 清单末尾单独列明"有约束力条款",并写明存续期限。
  • 排他期写明起止日期,而非"约三个月"。
  • 回购条款同时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0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