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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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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