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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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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