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终止股票挂牌(退市)的情形-深圳新三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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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新三板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越来越向国际成熟市场靠拢,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新三板,要与主板、中小板共同完成优上劣下的互动机制,进行一项具有历史性的制度建设——退市机制。

退市机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现有退市制度下,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逐步推进其改革。目前,关于新本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标准主要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8日施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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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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