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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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109号文》的发布对象为存在《37号文》中第六类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 《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
  •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第六类经营异常都包含哪些情形?

中基协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了《37号文》,《37号文》共规定了七类经营机构异常的情形,其中第六类经营异常的情形是指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109号文》的主要内容

1.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109号文》的相关要求,符合《37号文》所规定的第六类经营机构异常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包含的内容

相关部门对于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该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由符合《2号公告》相关资格要求的律所和签字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认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

 

该法律意见书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信息篇

  • 核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填报的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行为;
  •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已发行产品未备案的情况;

 

财务篇

  • 查阅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及税务情况,并说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持续运营半年的资金要求;
  • 机构自有的资金与基金资产是否独立运作和核算,以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资金来往异常、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违规交易的情况;
  • 其他异常的财务信息;

 

人员篇

  • 核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人员任职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调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人员在关联方的交叉任职及兼职情况;
  • 核查该机构的办公场所情况;

 

违规行为篇

  • 针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的违规情形,出具详细情况说明,并核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无异议函;
  • 核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和出现重大风险的问题;
  • 核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近3年内是否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争议纠纷;
  • 核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被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工商异常名录等其他异常信息;

 

同时,律师还需要核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其他经营异常情形,并对上述各情形是否影响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续合规运行的情况予以说明。

 

合规观察

2020年3月23日,中基协发布了《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照《指引》和勤勉尽职的原则出具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就《109号文》而言,除依照《指引》外,还应根据《109号文》具体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配合律所准备法律意见书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其他自查并重视自身的合规工作。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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